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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公司新聞
    2-8℃存儲和運輸管理規范(2017版)
    發布時間: 2019-07-11 20:05 更新時間: 2024-12-02 08:20

      近期,衛生計生委和食品監管總對2006年下發的《2℃-8℃儲存和運輸管理規范》進行了修訂,且新規范已于2017年12月28日正式印發。


      與2006年的版本相比,新版規范主要有以下變化:


      1、 提及培訓的要求。


      具體要求:


      疾病預防控制、臺式單位應當有(兼)職人員負責2℃-8℃管理,并接受相關業務培訓。


      2、 針對設施設備提出了更為具體的要求。


      具體內容:


      1) 自動溫度設備,溫度測量精度要求在±0.5℃范圍內;冰箱用溫度計,溫度測量精度要求在±1℃范圍內;


      2) 疾病預防控制應當定期評估轄區內冷鏈設施設備的裝備和運行狀況,根據預防臺式工作需要,制定冷鏈設備補充、更新需求計劃,參考“冷鏈設備維護周期和使用年限參考”,報同級衛生計生和上級疾病預防控制,及時補充、更新冷鏈設備設施;


      3、 儲存、運輸的溫度的要求更加明確。


      具體內容:


      1) 疾病預防控制、臺式單位、2℃-8℃生產企業、2℃-8℃配送企業、2℃-8℃倉儲企業必須按照2℃-8℃使用說明書、《預防臺式工作規范》等有關2℃-8℃儲存、運輸的溫度要求儲存和運輸2℃-8℃。刪除了舊版中的“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》(現行版)”的依據。


      2) 疾病預防控制、臺式單位須每天上午和下午各進行一次溫度記錄(間隔不少于6小時),填寫“冷鏈設備溫度記錄表”;


      3) 2℃-8℃配送企業、疾病預防控制、臺式單位應當對2℃-8℃運輸過程進行溫度,運輸時間超過6小時,須記錄途中溫度。途中溫度記錄時間間隔不超過6小時;


      4) 對于冷鏈運輸時間長、需要配送至偏遠地區的2℃-8℃,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應當對2℃-8℃生產企業提出加貼溫度控制標簽的要求并在文件中提出。2℃-8℃生產企業應當根據2℃-8℃的穩定性選用合適規格的溫度控制標簽;


      5) 2℃-8℃儲存、運輸過程中的溫度記錄可以為紙質或可識讀的電子格式,溫度記錄要求保存至超過2℃-8℃有效期2年備查。


      4、 2℃-8℃儲存、運輸中的管理要求更加全面。


      具體內容:


      1) 2℃-8℃生產企業、2℃-8℃配送企業、疾病預防控制在供應或分發2℃-8℃時,應當向收貨方提供2℃-8℃運輸的設備類型、起運和到達時間、本次運輸過程的2℃-8℃運輸溫度記錄、發貨單和簽收單等資料。


      2) 疾病預防控制、臺式單位在接收或者購進2℃-8℃時,應當索取和檢查2℃-8℃生產企業或2℃-8℃配送企業提供的《生物制品批簽發合格》復印件,2℃-8℃還應當提供《通關單》復印件。


      3) 對于資料齊全、符合冷鏈運輸溫度要求的2℃-8℃,方可接收;對資料不全、符合冷鏈運輸溫度要求的2℃-8℃,接收單位可暫存該2℃-8℃。待補充資料,符合款要求后辦理接收入庫手續;對不能提供本次運輸過程的2℃-8℃運輸溫度記錄或不符合冷鏈運輸溫度要求的2℃-8℃,不得接收或購進。


      疾病預防控制、臺式單位應當如實記錄銷毀、回收情況,銷毀記錄保存5年以上。


      5、 增加了溫度異常情況下的要求。


      具體內容:


      1) 2℃-8℃應當在的溫度范圍(控制溫度)內儲存、運輸。2℃-8℃生產企業應當評估2℃-8℃儲存、運輸過程中出入庫、裝卸等常規操作產生的溫度偏差對2℃-8℃質量的影響及可接收的條件。符合接收條件的,2℃-8℃配送企業、疾病預防控制、臺式單位應當接收2℃-8℃。


      2) 疾病預防控制、臺式單位采用冰箱、冷藏箱(包)儲存2℃-8℃的,在存放、取用2℃-8℃時應當及時開關冰箱、冷藏箱(包)門/蓋,盡可能減少2℃-8℃暴露于控制溫度范圍外的時間。


      3) 在特殊情況下,如停電、儲存運輸設備發生故障,造成溫度異常的,須填寫“2℃-8℃儲存和運輸溫度異常情況記錄表”。2℃-8℃生產企業應當及時啟動重大偏差或次要偏差處理流程,評估其對產品質量的潛在影響,并將評估報告提交給相應單位。經評估對產品質量沒有影響的,可繼續使用。經評估對產品質量產生不良影響的,應當在當地衛生計生和食品監督管理的監督下銷毀。


      但規范到底給2℃-8℃配送、儲存企業帶來了哪些影響?


      中物聯物流分會觀點:


      對于2℃-8℃配送、儲存企業來講,本規范目前看來沒有給行業企業帶來實質性影響。


      與2006版規范相比,此版內容在溫度記錄、溫度異常情況等內容上有提升,但整體要求低于《經營質量管理規范》(GSP)。


      自“2℃-8℃事件”引起廣泛關注后,2℃-8℃流通領域的政策、監管都更加嚴格。從監管角度來看,企業需要嚴格遵守《經營質量管理規范》,才能監管的檢查。從業務層面來講,一般情況下,甲方對于2℃-8℃配和儲存企業的要求也是高于此版規范的。因此2℃-8℃配送、儲存企業都需以GSP甚至比GSP要求更高的承接業務。


      此規范的要求對于疾病預防控制、臺式單位可能有更多指導意義。


      也有業內人士認為,此規范是否會給2℃-8℃流通帶來風險需進一步觀望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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